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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婚外情取证:离婚财产分割协议,两种情形能反悔

发布时间:2023-06-20浏览次数:368
  • 南京婚外情取证:离婚财产分割协议,两种情形能反悔
离婚财产分割协议,两种情形能反悔 夫妻协议离婚 房产给了女方 后前夫认为显失公平要求重分———   烦心事  张先生与妻子到民政 南京婚外情取证机关协议离婚,并约定位于朝阳区甘露园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女方。但张先生后来并未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。   张先生说,他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的字,离婚后他进行了冷静的反思,认为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显失公平,要求前妻给自己6.5万元折价款。理由是那套房屋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,现在他无钱购买另一处房屋。  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。   法官说法   承办此案的法官姜春玲说,“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”第九条规定,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法院应当受理;法院审理后,未发现订立财产 南京市婚外情调查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。   姜春玲说,一般在两种情形下,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:欺诈、胁迫。张先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,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。  (06/06/28 18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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